萬安|國民生命契約
萬安生命生前契約完整方案;原契約內容與表格文字保留,統一採用本站完整方案版型呈現。
一、方案基本資訊
二、契約服務內容
| 服務項目 | 服務內容/規格 |
| 臨終諮詢 | ◎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。 ◎提供廿四小時全年無休之臨終禮儀諮詢服務。 |
| 遺體接運 | ◎專任接體服務人員 1 名。 ◎陀羅尼經被 1 件、環保納體袋 1 件。 ◎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(協助家屬處理各項初終禮儀事宜)。 ◎高級接體服務車 1 輛(限同一縣市二十公里內,超出部份另計費)。 |
| 豎立靈堂 | ◎招魂、安靈及引領儀式:在家修師父(北部)1 名;師父或道士 1 名(中、南部),擇 1。 ◎靈位牌 1 個、童男女 1 對、招魂幡竹 1 式、環香 1 盒、環香架 1 個、香爐 1 個、葫蘆燭 1 對、電燭燈 1 對。 ◎安靈用紙錢 1 組(內含大/小銀、往生錢、金銀元寶、美金、新台幣、蓮花)。 |
| 治喪協調 | ◎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。 ◎提供治喪規劃書 1 份、孝誌提供。 ◎專任代辦火化許可證、禮廳租用及訂爐服務人員 1 名。 ◎遺像:彩色 15 吋燈箱放大相片 1 張(含15吋燈箱、高級藝術框,另家屬須提供逝者底片)。 |
| 入殮禮儀 | ◎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。 ◎入殮引領儀式:在家修師父(北部)1 名;師父或道士 1 名(中、南部),擇 1。 ◎棺木:高級日式火化環保棺 1 具。 ◎壽內用品 1 式(梳子、扇子、過山褲、棺底蓆、手帕、口含銀)、大銀 1 支、刈金 1 支、光明綢繡花被 1 式、庫錢 3,000 萬。 |
| 奠禮儀式 | ◎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。 ◎奠禮出殯流程表 1 張。 ◎奠禮堂整體設計佈置:(限公立殯儀館丙級廳規格) ◆相框花、瓶花、獻花圈等三項花 1 組 、藝術高架花籃 3 對。 ◆奠禮用大燭、香、拈香粉、香爐、米斗、黑傘 1 組 、杯水 1 箱。 ◆奠禮供品:三牲、十二菜碗(葷或素)、四果、酒或茶、飯,各 1 份。 ◎ 收賻處設置(含桌布、收賻牌、禮簿、謝簿、簽名簿、簽字筆、緞帶胸花)。 |
| 作七法事 | 契約未含 |
| 發引 | ◎移靈扶柩人員 4 名。 ◎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 名。 ◎棺被 1 式、推棺車 1 輛。 |
| 火化封罐 | ◎ 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名。 ◎ 骨灰函刻字、貼金、銅像1式、包巾1式。 ◎ 骨灰函 乙個:高級進口黑花崗素面骨灰函。 |
| 返主除靈 | 契約未含 |
| 安奉晉塔 | ◎高級晉塔車 1 輛。 ◎專任禮儀服務人員 1名。 |
| 後續關懷 | ◎百日、對年時公司寄發通知信函提醒家屬。 ◎提供本公司廿四小時客戶關懷服務專線 0800-899-999。 ◎設置家屬「治喪禮儀服務完成確認書」及「客戶滿意度調查表」機制。 ◎隨時提供百日、對年合爐及四時祭拜等相關禮俗免費諮詢服務,並說明相關儀禮流程、應準備用品項目及注意事項。 |
三、補充說明
(一)規費負擔與契約不包含事項
1、公、私立殯儀館之設施使用及服務規費,例如禮廳、火化設備使用、遺體冰存等、館外活動冰櫃租用設施使用及服務項目之規費。
2、禮儀進行之場地租賃及地上棚架等相關費用。
3、醫院太平間或生命會館雜支,以及早、晚拜飯、供果等服務項目費用,依實際更添需求另行計費。
4、回禮品(謝禮毛巾、手帕、答禮金等)相關費用,依實際更添需求另行計費。
5、因家屬要求變更服務項目、規格,或服務地點超出契約約定服務範圍時,所產生之費用另行約定。
(二)服務範圍與加價條件
1、本契約服務內容所提供之服務,以當地殯儀館為中心,限同一縣市二十公里以內;超出服務範圍時,依實際情形追加相關費用。
2、本契約以「火化服務」為主體;如於通知履約時需更換為土葬服務,應依契約所定之「更添服務」規範辦理。
(三)更添/變更服務
1、訂購人經公司同意,可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;所增加之服務費用另行計費。
2、如因自備用品、宗教信仰或風俗習慣等原因,不使用契約原有的部分服務項目,可依契約規定辦理其他服務內容之更換。
3、更添服務或轉換為土葬服務之項目及費用,應經雙方同意,並載明於喪葬費用明細表中;相關更添費用依契約約定辦理。
四、契約保障與權益
(一)預收款信託
1、自本契約簽訂生效起,至被服務人死亡、契約終止或解除前,本契約依訂購人應繳納款項之 75%,萬安生命按月造冊交付信託機構 新光銀行 管理。
2、信託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,或依契約履行、終止或解除外,不得任意提領或動支。
3、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,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,公布於公司網站供買受人查閱。
4、買受人得請求公司或信託機構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。
(二)契約解除權
1、契約簽訂日起 14 日內(含國定假日),買受人得以書面通知萬安生命辦理契約解除;契約解除後,萬安生命應於 30 日內無息退還已繳之全部款項。
2、辦理解約申請時,應備妥生命契約合約書正本、買受人身分證正本及原簽約印章,並填具「解約申請書」,依契約所定程序辦理。
(三)契約轉讓
1、買受人得依契約約定,將本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轉讓予受讓人;完成轉讓程序並經萬安生命確認後,受讓人於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受公司保障。
2、申請使用契約履約服務時,如買受人與被服務人不具契約所定之親屬關係,應依契約規定配合辦理契約轉讓。
(四)終止/退款規定
1、契約簽訂超過 14 日後,買受人以書面要求終止契約時,萬安生命應於契約終止日起 30 日內,以契約應繳納總價款 80%計算,扣除已提供服務之價額及尚未支付之分期付款數額後,將其餘額無息退還買受人。
2、被服務人因空難、海難、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,致萬安生命無法依契約提供服務時,得無條件終止契約,並依契約約定辦理退款。
3、如買受人先於被服務人死亡,且契約尚有未付清餘款,其繼承人得選擇是否繼續給付並承擔契約;如無人繼續給付,則依契約約定辦理解除及退款, 退款歸屬依民法繼承編規定辦理。
五、契約文件與資料來源
資料來源: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《萬安臻璽生命契約合約書(家用型)》及其相關附件。
資料用途:本頁內容係依契約文件整理,提供消費者查詢與比較使用;實際服務內容、費用、履約條件及相關權利義務,仍以消費者實際簽訂之契約及業者最新公告為準。